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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防火安全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7-03-20 15:07:25     作者/出处:科研     阅读次数:[]

为加强学院防火安全工作,明确学院各单位应履行的防火安全职责,规范防火安全工作行为,提高防火安全意识,杜绝火灾的发生,确保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保障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吉林省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院防火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工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防火工作原则,实行院长领导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二条,院长是学院防火安全负责人,是学院防火安全责任人。分管防火工作的院领导为学院防火工作管理人,对全院的防火安全工作实施管理。其它院领导在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防火工作负有领导、检查的管理职责。对行政一把手负责。

第三条,学院各系(所)、办公室、教辅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由该部门负责人负责;每位师生员工对本岗位及所在位置的防火安全工作负责。各分管学生的相关部门,要对学生的防火安全工作负责。学生班级、寝室的防火安全工作由班长、寝室长负责。

第四条,学院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其它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各个部门的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防火安全工作办公室,行政副院长担任主任,行政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成员为各办公室主任,负责学院日常的防火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和各部门的防火安全计划,认真执行国家和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规定;

(二)经常研究、安排本部门的安全防火工作;

(三)制定本部门安全防火规定和操作规程,督促防火安全责任人认真执行防火规定;

(四)确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五)在防火重要部位要设安全防火员,要他们经常检查各部位的防火安全情况,发现隐患等情况及时报告;

(六)年终总结防火安全工作并表彰防火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确定学院的重点防火安全部门。

一、重点防火安全部门:学院行政办公室(复印室)、学生工作办公室(本科生)、研究生办公室(硕士生、博士生)、MBA教育中心(工商管理硕士生)、培训中心(成教办、项目管理办)、实验中心、图书资料中心。

二、学生宿舍防火安全制度:

(一)严禁躺在寝室内床上吸烟;

(二)不准设床头灯和其它灯具;

(三)严禁使用电炉子和各种电热器具;

三、实验室防火安全制度:

(一)学生进行实验前,必须由指导教师详细讲解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实验中必须由指导教师指导,严禁将实验室钥匙交给学生;

(二)实验室离人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关好电源、水源及门窗,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三)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实验室,更不准在实验室聚众看电视、会餐、会客、住宿或进行文化娱乐活动;

(四)不准使用实验室电器设备进行取暖、烧水。

(五)实验室不准储存与本室无关的危险物品;

(六)实验室内严禁吸烟。

四、资料室防火安全制度:

(一)室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

(二)室内不准存放危险物品;

(三)室内不得私自安装电气设备和乱拉、乱接电线;断、停电时不准用明火照明;

(四)室内废纸及其它杂物要及时清除;

(五)工作人员下班前要认真检查,关闭电源,做到人走灯灭。

五、办公室防火安全制度:

(一)经常检查照明设备,做到人走灯灭;

(二)未经批准不准使用电加热设备;

(三)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不准擅自改动电源和安装其它电气设备,严禁乱接临时电线;

(五)办公室内、办公桌前严禁吸烟。在允许的范围内吸烟,严禁乱扔烟头。违者重罚。

(六)下班前关闭各类设备电源。

第六条,重点防火安全部位:学院各办公室仓库。

一、仓库防火安全制度:

(一)仓库内严禁吸烟,仓库内吸烟视为有意制造火险;

(二)仓库内不准动用明火和用电器取暖;

(三)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人库房;

(四)仓库内物资要分类保管,破旧物品和无用的各类东西不得堆放在仓库内,不准堵塞防火疏散通道;

(五)在仓库内严禁吸烟,违者扣发当月奖金。

第七条,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逐级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签订范围:学院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及其成员。各系所主任,各部门责任人,学生签订到寝室。每年12月30日前签订下一年度防火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学院各部门根据所工作特点,制定防火安全规定和措施。

第十条,学院防火安全工作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凡发生火灾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如有隐患发生,学院填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如不按期整改的部门,在学院内书面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如发现隐患要及时上报到学院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或学院安全防火工作办公室相关人员,有隐患不报后果自负,视情节扣发奖金。

第十二条,学院举行各类大型活动和重要节日,必须首先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并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学院建立、建全防火安全组织和义务消防队。

第十四条,凡使用微机的全院各系(所)、办公室,各工作部门,下班前应关闭电源。

第十五条,经常开展防火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员工防火安全意识,每年举行一至二次防火安全专题讲座(外请专业人员)。

第十六条,各重要防火安全部门要建立建全防火档案。

第十七条,对防火安全工作先进个人,年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元。

 

   

OO七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