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在职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0号)的相关规定, 财务处在2008年12月份工资中对职工个人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及交纳的“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为便于教职工了解本人税前扣除情况, 特通知如下:
一、本次税前扣除数据以各二级分工会、各单位报送校工会及财务处的捐赠数据,以及校组织部提供的党员交纳的“特殊党费”的数据为准。未报送数据的单位,本次未做税前扣除。待各单位上报后,再安排税前扣除相关事项。
二、职工对地震灾区的捐赠及交纳的“特殊党费”数额较大,不能在一个月工资中完成税前扣除的,将采取逐月税前扣除的方式,至扣完为止。
三、本次工资中所列的捐赠抵税扣除数额为本次实际税前扣除数据。
四、此项扣除数据查询请登陆校内办公-财务查询-工资查询(捐赠抵税项即是)。
财务处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