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学院公文收发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我院党政公文收发和档案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院领导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院公文的主要种类
一、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重大行动或重大事件做出的安排。
二、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要求贯彻事项。
三、通知:用于发布规章制度,转发上级,要求下级单位部门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四、报告:因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六、规定:用于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七、合同:以学院名义对外签定的、有法律效力、有后果的各类契约。
八、函:用于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
同时,还有通告、通报以及其它一些公文等,均应按有关规程行文。
第二条、行文规则
一、按照工作需要,经相关领导同意或根据领导安排、要求,对上级、对外行文。
二、学院各部门撰写公文后,需经有关领导审核签批。对上级、对外行文必须首先由各部门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并经行政主管院长签字,方可打印、用印、发出。
三、未经领导签字同意不得擅自行文。
四、院内各行政、业务部门行文,持院领导批准的公文呈报纸,到办公室登记、编号,然后打印。
第三条、发文程序
一、草拟、审核、领导签批、用印、登记、发送。
二、凡行文按以上秩序办理后,将原稿及公文呈报纸、正规打印件交学院办公室存档。
三、院办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存档文件的分类编订、管理、保存、借阅等工作。
第四条、收文秩序及办理
一、签收、登记、原件存档,转发复印件。
二、分发、转送、承办、催办。
三、署名清楚的领导信件、公函及署名院内部门的信件、公函直接迅速发送。其它信件由院务办主任或指定专人拆封、处理。其他人员不得拆封、转送。
四、文件、信件投递有误应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
五、院领导和各部门主任参加上级会议带回的文件,要及时送到院务办,按收文程序办理。
六、对具有重要内容的传真、特快专递,需交院办按收文程序处理,并要求在一日办处理完毕。紧急公文或特殊信件交行政副院长处理。
第五条、公文立卷
一、我院需立档的部门:
1.党委 2.行政 3.教学办公室 4.MBA办公室 5.研究生(科研)办公室 6.学生工作办公室 7.成人教育办公室 8.培训中心办公室 9.其它部门以及按照有关规定,有需要立档的部门。
二、立档时间及内容:
1、商学院建院以来的各类文件、资料。
2、合校以来的各类文件及资料。
3、合院、分院至今的资料。
4、以及其它需立档的各类文件及资料。
三、需立档的分类:
1、党委
(1)党委转发的中央文件。(2)校党委下发的文件。(3)校组织部下发的文件。(4)校工会下发的文件。(5)校妇委会下发的文件。(6)各类捐助活动的内容,捐助额度。献血人员名单。(7)本院党委工作年度计划。(8)本院每年发展党员人数。(教工人数,本科生人数,研究生人数)(9)校组织部下发任命我院干部名单文件。(10)院党委会议记录。(11)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2、行政
(1)学院会议记录,以学院名义下发的各类文件。(2)人事处下发的文件、任命。(3)师资办下发的文件。(4)校办下发的文件。(5)设备管理处下发的文件。(6)后勤有关公用房、职工住房的文件。(7)财务处下发的文件。(8)行政工作年度工作计划。(9)科研处下发的文件。研究课题目录。(10)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3、教学办公室
(1)教务处,招生办下发的文件。(2)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3)各专业各年级的学生人数,学习成绩,基本情况。(4)教学计划。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4、MBA办公室
(1)国家及学校研究生院下发的有关MBA工作的文件。(2)每年招生人数、毕业人数、教学计划。(3)对外联合办学的协议和合同。(4)历年毕业生的姓名、性别、单位及通讯录。及其它。
5、研究生办公室:
(1)研究生院及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下发的文件。(2)历年各专业招生人数,毕业人数。(3)教学计划。(4)毕业生的姓名、毕业去向。(5)以及其它相关的文件。
6、学生工作办公室:
(1)国家、学校、校团委下发的文件。(2)记录学生的各类大型活动的文字材料或图片资料。(3)历届学生干部名单。(4)学生奖罚情况。(5)以及其它相关的文件。
7、成人教育(函授、自考教育)办公室:
(1)国家、学校、成人教育学院下发的文件。(2)每年各专业的招生人数、毕业人数。(3)教学计划。(4)毕业生的姓名、性别、单位、通讯录。(5)对外联合办学答定的合同书。(6)及其它相关的文件。
第六条、档案公文、资料归档
一、归档文件主要是有政策性、指导性、数据性。
二、有保存价值,能完整、正确,记录本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
三、保管有利,查找便捷。
四、每年12月底全院各类文件、档案。由各部门按上述有关要求,整理、装订、编码后交院办。
五、借阅时按借阅规定执行。
二○○五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