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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复印室和复印材料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5-03-05 03:03:45     作者/出处:科研     阅读次数:[]

商学院复印室和复印材料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复印室的工作职能,明确复印材料的职能范围,进一步做到规范管理,节省开支,合理使用,使其更好地为我院的建设发展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复印室是为我院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服务的、隶属于院务办公室的一个机构。因此,它除了承担一部分对我院教职工优惠复印工作外,主要承担我院公事方面的各项复印工作。

二、复印室由专人负责日常的复印事宜,他人不经允许不得随意进行复印。室内复印机等复印设备,由指定的人员管理、保护、维护,严禁转给他人使用,如使用不当造成损坏,要追究相关责任。复印室的钥匙,除院务办负责人配备外,复印室专职人员配备一把,其他人员不得配备复印室钥匙。

三、凡来学院复印室复印材料的部门和个人,均实行记帐制度。其中包括:行政办公室、系所、教职工,因公或个人,均要登记签名。否则,不予复印。

四、根据我院不同情况,将实行不同的结帐收费方式。院属各行政办公室和附属部门,及系、所属于学院行为的,复印的材料由院行政办公费核销;属系、所行为的在系、所经费中解决;对教职工按不同情况给予一定数量的免费优惠,超出免费数量的将按有关标准收取费用;与公事无关的复印,一律采取自费的方式。其中,对教职工超出优惠数量的复印可按成本价收费,自费复印按社会标准价收费。收费价格以复印室公布为准。

五、教职工复印材料给予的优惠数量:教师复印材料,给予每年500张的优惠;其他人员复印材料,给予每年100张的优惠。此项优惠免收复印费。

六、因公复印材料须履行批准手续。填写《商学院印制材料登记单》,复印数量在50份以下的,由各行政办公室、系、所主任签字,即可记帐复印,超过50份以上的需经主管行政副院长同意签字,否则,不得复印。如果主管行政副院长不在家,确属因公急于印制的材料,可由院务办主任签字方可复印,待主管行政院长回来后,补办相关手续。

七、凡属系、所行为需要印制材料的,需经系、所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予以印制。经办人须持系、所负责人签字的《商学院印制材料登记单》,到院复印室记帐复印。对所需费用,到每年年末统一核算结帐。
    八、对教职工复印材料,给予方便条件:可不用填写《商学院印制材料登记单》,也不须领导签批,可直接到院复印室记帐签字。复印费可在年末发放的奖金中扣留。

 

 

二○○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