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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05-12-23 09:18:05     作者/出处:科研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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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为加强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保证和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明确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职责,使我校的本科教学适应21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本科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吉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中承担着传授知识、发展能力,即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重要职责。教师既要通过本学科教学开展富有成效的科研工作,又要通过科学研究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
      第二条  教师要热爱教学工作,全身心投入教学,具有高尚师德、优良教风和敬业精神;要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学管理有关规定;要热爱吉林大学,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声誉。
      第三条  教师要努力钻研业务,具有追求真理,严谨治学,求实创新,勤奋博学的科学态度;要具有积极承担和认真完成教学任务,不断充实和改进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责任心。
      第四条  教师在教学中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导作用,树立全面素质教育思想,以学生为主体,注重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激励学生的个性发展。
      第五条  教师既要教书又要育人,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学生,用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用高尚的情操陶冶学生,用良好的教风影响、关心和爱护学生,教学相长,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二章  教师的任课资格
      第六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包括理论教学、实践(实验)教学、毕业设计指导,以及作业、辅导等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除日常的教学工作外,教师还要积极完成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项任务。
      第七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任务由教师所在学院(中心)下达,无极特殊原因,教师必须接受并承担教学任务。
      第八条  实行课程主讲制。一般情况下,本科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或讲师职务,具备独立讲授该门课程的能力和水平,特殊情况下,应报学校教务处进行审批。
      第九条  一门课程由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必须确定课程负责人,对本门课程提出统一要求,并负责本课程的教学质量。
      第十条  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岗前培训,凡留校或来校任教的青年教师,都必须进行一定时间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岗前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教风学风、师德修养、外语强化、计算机应用、教育学和教学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  学院及教研室负有培养教师的责任,对于年轻教师,要通过培养,使之胜任教师工作。培养方式可以是集体指导,也可以由某一位具备教授或副教授职称的教师专门指导。助教主讲必须经过助课,如跟班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指导实习等,并通过教研室组织考核效果良好者才能取得任课资格。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做好研究生教学实习和兼任助教的管理工作。应指派专人按照教学要求,对安排教学工作的研究生进行指导,对受聘兼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进行考核。研究生兼任助教,必须按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审批的程序办理;在学研究生担任主讲任务,要经学院批准,以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学院要注重对教师的基本职责、师德表现和业务能力进行全面考核。在教师的教学方面,主要考核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等方面。
      第十四条  教师在开课前要熟悉教学大纲,认真书写教案;熟练地掌握课程内容,熟悉重点和难点,至少写出三分之一以上的讲稿;合理采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了解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针对课程内容对象制定出教学周历并交教研室审定。
      第十五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或结束后,要征求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教学工作之余,教师要坚持学习性听课,尤其是听教学效果好的教师讲课,以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六条  学院(中心)每学年应对每位主讲教师和助教,进行一轮教学质量调查,对不满意率高于70%的教师,经督学或专家调查教学质量确有问题的,暂停其担任课程主讲资格,经培训并由同行教师和学生评价合格后,才能重新担当主讲。对学生反响较大、确实存在问题的教师予以停课。
      第十七条  新任课教师在正式上课前,要通过本单位组织的试讲。教师开新课,教学大纲需经本单位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教学内容应是本人已形成的教学和科研成果,并经教研室认同。
      第十八条  教授、副教授必须承担本科教学工作。一般情况下,55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学年至少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服从学校安排讲授本科课程的,可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学校鼓励院士和知名教授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或开设专题讲座。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十九条  课堂教学是指教师在课堂(广义上)进行的讲授。教师依据教学大纲,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计划学分数安排讲授内容。
      第二十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进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考核的依据,也是检查教师教学的依据。教学大纲应包括:教学的目的和要求、课程的讲授内容、教学重点与难点、学时分配与进度计划、教学环节安排、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教学大纲要在教研室内充分讨论,集中集体智慧。教学大纲一般每四年全面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提前修订。教学大纲制定后,经学院审核批准要认真执行,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轻易改动。如有改动,须提出申请经教研室主任同意,报学院负责人审核。
      第二十一条  教师开课都要有选用或自编的教材,教材的选用要按照学校的有关要求,原则是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体系完整、结构合理,科学性和理论性较强,体现启发性、适用性和思想性。同等情况下,首选教育部推荐的或本学科最经典的教材;部分课程可直接采用国外原版教材。主干课程使用自编教材或讲义,必须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备课是教学前的重要环节。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准备授课内容,认真研究教材、参考文献或资料,并写出教案。要根据学科前沿的发展,适时更新教案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教师上课伊始,要以适当的方式自我介绍,以增加师生间的了解;要扼要介绍本课程的教学计划和基本内容,说明在本课程教学中作业、实验、测验、期中和期末考试在总成绩中的比重等。
  建立好师生相互尊重的良好关系,教师要要严格维护课堂秩序,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
      第二十四条  课堂教学是学生获取知识的主要途径。教师应全面、系统地介绍学科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学习方法,讲授本学科最新理论,讲解要生动,要有重点和难点。教师要运用灵活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思维和创新精神,将知识融会贯通。教师不仅要讲授知识,还要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根据课程特点适当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第二十五条  教育、教学过程是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教学相长、师生互动的教与学的过程。在课堂上,教师要与学生进行交流,教师要用渊博的知识、深厚的学术术养和独特的教学风格来吸引学生,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培养探索精神并引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
      第二十六条  教师要组织好课堂讨论,精心设计课堂讨论的次数和每次讨论的题目,指定阅读书目,要求学生写好发言提纲。既要引导学生理解、消化基本的教学内容,有要鼓励学生提出不同见解,特别是具有创新性的观点。
      对于单独设置的习题课、讨论课,教师应编写教学大纲,编写或选用与教材相适应的习题集等资料。不能用课堂讲授代替学生的习题课和讨论课。
      第二十七条  鼓励教师实施双语教学,要创造条件逐步增加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的课程内容。
                                   第四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八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科学实验,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认识事物规律,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手段,与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各类教学实习环节、社会实践课、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
      第二十九条  教师要使用实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大纲要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各单元要完成的实验任务和要达到的实验效果、学生应掌握的技能,考核方式和编写实验提纲的要求。实验课教学与其他课程一样,教师和实验员应认真对待。在教学中,要将教师的讲解和实验员的操作指导结合起来,教师和实验员不能离岗,同时要严格要求学生。在实验完成后,实验员要检查实验结果,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实验环节和结果错误的报告要求学生重做、重写。
      第三十条  要保证实验课的开出率达到本科教学合格评估标准,工科各专业要开出较大比例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文科学生按专业要求参加必要的社会实践。优秀生和特优生可较早介入科研课题和进行毕业论文课题。各机房和实验室对学生开放,除假期外,不许向学生收费,以保证学生上机时间,最大限度地利用已有的教学资源。
      第三十一条  各类实习(含毕业实行)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应用所学知识进行实践的过程,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实习是涉及多方面内容的活动,各专业要指派有经验的教师(或聘请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予以指导,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安排好其它方面的事宜。学生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任务,达到实习要求。在实习结束后,要进行实习总结并评定出每个学生的实习成绩。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是学习、实践、研究和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教师指导学生进行理论研究、社会调查,或进行科学实验,使学生初步掌握进行自然或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一般要经过开题、收集资料、研究或调查、写作(设计)、修改和答辩等过程才能完成。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应由教研室全面负责,选题应在教研室认真讨论,确定一定数量的题目供学生选择。在开始进行毕业论文教学阶段之前,要公布指导教师与题目,允许学生自由选择教师与题目;每名教师指导毕业生作论文不能超过8名。要认真地组织开题,了解每位学生论文(设计)的准备情况和进行研究的能力,并且帮助学生确立研究内容和方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指导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规定内容和要求。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的评定,必须通过答辩的方式确定。各学院可组织教研室或学科组成立答辩委员会,也可以邀请科研、生产部门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委员。
      第三十四条  除毕业论文之外,教师要在教学和社会实践中,为学生创造进行科学研究的机会,并对学生进行科研能力的培养。文科可通过布置学年论文,其它学科可结合教学和实践环节布置科研课题和实验等,调动学生从事研究的积极性,并进行引导,发挥学生的创造能力,对具有科研能力的学生,应鼓励和创造条件让其参与教师的科研课题的部分工作。
                                                第五章 课外辅导和作业
      第三十五条  课外指导是教学活动的一部分。指导课外学习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独立钻研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指导学生复习和预习教材、查阅文献资料和阅读参考书,指导学生善于安排学习内容,合理利用业余时间;指导学生掌握独立学习的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三十六条 教师要在排定的时间到教室进行辅导、答疑。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体辅导,但次数不宜太多。教师要充分利用辅导答疑时间多接触学生,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征求对教学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助课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了解教学内容,学习讲课方法。习题课或辅导课的内容要与主讲教师研究,辅导后,助课教师要将辅导中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向主讲教师汇报,使教学和辅导统一,保证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  作业是教师为了配合课堂讲授,让学生更好地消化、吸收和巩固所学知识,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并解决有关问题而布置的学习任务。每门课程应依据其性质布置作业内容和数量。作业的形式应是多样的,教师要重视这一学习环节,进行必要的知识和技能训练。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又要利于加强对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作业量要适当。
      第三十九条  批改作业是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部分,教师应认真批改作业,确保其质量。对学生所交作业,凡属基础课,教师须全面批改,其它课程作业的批改由学院或教研室确定。对批改过的作业必须进行登记。对不交作业或作业不合格的学生教师要予以督促,使之按要求完成。对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教师要专门记载,并且对学生做进一步讲解或加强训练。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修读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应在总成绩中占一定的比例。
                                              第六章  成绩考核
      第四十条  成绩考核是评定学生学习成绩和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所以课程结束后都必须经过成绩考核这一环节。
      第四十一条  要实行按适当比例将平时作业、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综合起来确
  定一门课程学习总成绩的办法。期末考试的成绩占学习总成绩的比例为70%--80%。
      第四十二条  学生考试成绩的核定可以采取百分制和等级制记分,一般情况下,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采用等级制记分。等级制记分为A、B、C、D、E五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适中、合格和不合格。课程的考核性质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不能随意变动。考核的方法应根据课程的性质来确定。公共选修课一律采取等级制记分。
      第四十三条  要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和考试目的要求来确定适当的考试方式。考试可采用口试、笔试、实际操作、口笔兼试或采用“小论文”方式。考试时间一般为两个小时。部分课程可以根据需要延长半小时或1小时。
      第四十四条  基础课程的命题必须实行考、教分离。命题都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知识、理解、应用三个层次的学习内容,考查学
  生对该门课程知识的掌握情况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达到一定的覆盖面,题量与考试时间相匹配。要逐步实现考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公共基础课的各专业的主干课程要逐步建立起试题库,做好选题和审题工作。
      第四十五条  每门课程一般应拟制A、B两套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审批后择一使用,另一套试卷备用,试题量与难易度要适中。在复习考试期间,教师可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并指导学生复习。但是,不能做引导性辅导和泄露考试内容。
      第四十六条  在试卷的制作和印刷中要注意保密,试卷印制要用专门的纸张,清楚、规范,分发到考场的试卷分数要足够,质量要高,不能影响学生考试。
      第四十七条  每位教师都有责任和义务参加监考工作,并认真地完成任务。主考和监考教师要在考试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并做好准备工作。在考试前要向学生宣读考试纪律,以及有关要求,特殊考试要说明规则。教师要认真监考,做到“四不”,即不说话、不看书、不瞌睡、不离考场。
      第四十八条  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理。对在考试中违纪和作弊的学生,教师要予以制止并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保留证据,在试卷上写上“违纪”两字,并客观地描述当时情况填写到考场记录上,在上交试卷时立即向学院汇报。
      第四十九条  要建立科学规范的阅卷制度。教师要依据标准答案,客观、公正地批阅,应杜绝人情分,不得随意更改分数。
      第五十条  考试成绩应由任课教师登录并签字,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签字。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动成绩的必须经过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签字负责。每科成绩要在考试后一周内批阅完成。
      第五十一条  要建立严格的试卷分析和教学效果分析制度,评卷结束后,教师应对试题和试卷进行分析,通过考试成绩分析教学效果,并将考试分析报表送交学院教务办公室。
                                   第七章 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
      第五十二条  教师要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要按照教育“三个面向”精神,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推进教育创新,不断地进行课程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研究素质教育,探索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的培养方法等。
      第五十三条  教师要积极参与文字和声像教材建设,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提升教学水平,积极参加教材的立项和编写工作。编写的教材要反映当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进步的最新成果。新编教材要具有先进性、科学性。
                                      第八章 教学工作纪律
      第五十四条  教师应按学院课程表所规定的时间上课。授课教师应提前进入教室,做好讲课准备。要遵守上下课时间,不能无故提前下课或离开课堂。
      第五十五条  教师要自觉维护课堂教学的严肃性,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和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内容无关的内容。
      第五十六条  教师应当按照学校教学执行计划和课程表安排课程进度,不得随意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不得擅自停课和串课,不得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教师因临时特殊原因需调整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需报学院教务办公室同意,一般应提前一周做出安排。任课教师请假,应填报请假表,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十七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正性。
      第五十八条  教师发生教学事故者,依据《吉林大学本(专)科教学工作事故认定及处罚条例(暂行)》予以处理,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连续两次发生教学事故或发生较大教学事故影响职称晋升1次,或低聘一级岗位津贴, 严重者给予高职低聘。
                                    第九章 教学考核
      第五十九条  要逐步建立一套教学工作的考核制度,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推动教学水平的提高。在正常情况下,55岁以下教师必须每学年为本科生开设一门以上课程,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其中以教学为主的教师,正教授应达到学部平均工作量的2/3,副教授应达到学部的平均工作量;以科研为主的教师,正教授应达到学部平均工作量的1/2,副教授应达到学部平均工作量的2/3。55岁以上的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开设一门课程(含专题讲座)。
      第六十条  建立有效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教学质量反馈制度,对于教学效果较差、学生反映较大的教师,教务部门将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并及时更换老师。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权。对于不主讲本科课程,或达不到本科教学基本工作量和质量要求的教师,不能聘任副教授和教授职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各级领导必须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情况,解决具体问题;建立各级领导听课制度,学校党政一把手和主管教学的领导每学年须随堂听课8次以上,其他校级领导每学年5次以上;学院党政一把手每学年须随堂听课8次以上,主管教学的学院、教务处各级干部每学年至少应听课10次以上。
      第六十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日制本科教学,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适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教学的校长批准;涉及全局性或重大问题由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校务会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