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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实验技术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7-06 16:04:35     作者/出处:科研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了引导并激励广大实验技术人员及教师积极投入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技术研究,从而促进实验教学水平、科技服务水平及实验室建设水平的提高,加强对实验技术项目的规范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立项的实验技术项目,要结合校情和各学院实际,能有效推进实验技术升级和实验室装备建设,技术路线可行,注重实用性,预期能够取得适用的技术成果,有广泛的应用和推广价值,有利于实验室管理现代化和科学化。

第三条 实验技术项目立项范围包括:

(一)实验技术与测试方法的研究与开发;

(二)实验仪器设备和装置的自制与改造;

(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与升级;

(四)实验手段的创新、仪器设备软件的研发;

(五)实验室管理的重要改革。

第四条 凡我校在编在岗的从事实验室工作的各类人员(包括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教师、实验室管理人员等)均可按照实验技术项目立项范围申请立项。

第五条 实验技术项目立项要求:

(一)项目论证充分,计划与进度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具备完成任务的基本条件;

(二)研究内容主体已被学校批准科技或教学研究立项的,不得在实验技术研究中重复立项。原立项的实验技术项目未结题,该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请新项目;

(三)实验技术研究的系统项目应整体立项,原则上不支持分项立项。

第六条 实验技术项目立项申请及评审:

(一)申请实验技术项目的集体或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吉林大学实验技术项目立项申报表》;

(二)经申请人所在学院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评审,签署意见后统一将申报材料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三)吉林大学实验技术项目立项由相关学部学术委员会直接或委托相关专家负责评审;评审工作的组织及相关事务的安排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

第七条 实验技术项目研究期限一般在2年以内,特殊项目可申请延长期限。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于一定时间内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阶段性项目进展报告,在规定年限内完成研究任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申请延期结题。对不提交阶段进展报告或无故不按时完成研究任务的,学校将停止拨款。项目的所有参研人员在项目结题前均不得申报新的实验技术项目。

第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不定期对在研项目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跟踪检查。对不能有效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学校将视情况有权对其调整或撤销。

第十条 成果的验收及推广: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结题报告,一般应提供成果实物。项目所在学院组织初步验收,对照项目申请表的内容逐一填写评价意见,认为基本实现立项要求,推荐报请学校验收。

(二)学校验收由学部学术委员会直接或委托相关专家完成,验收工作现场设在相关实验室,侧重对成果进行效能测试。验收工作的组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

(三)项目成果经两年以上的实际应用,在应用过程中运转正常、性能良好、安全可靠,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或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负责人可根据成果水平申报相关奖励,也可有计划地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吉林大学实验技术项目每两年立项评选一次。

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

(一)校级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学校每两年划拨一定额度的经费支持项目研究,研究经费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划拔到项目组。

(二)资助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用于与该项目直接相关的测试、分析等业务费、实验费、材料费等,不得开支设备费、培训费、劳务费等,严格控制资料费、调研费。各项支出均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三)项目研究经费专款专用,各项费用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核准后到校财务处报销。违反规定的不当开支不予报销,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大学

201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