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0]228号
校内各单位:
《吉林大学实验技术成果奖励办法》经2010年第十四次党政联席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吉林大学实验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凝聚着实验室工作者的智慧、经验和劳动,直接影响到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工作水平。为了进一步调动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和吸引高水平的实验室工作者长期投身实验室建设工作,提升实验室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之实验技术成果,指在实验仪器设备研制与改造、实验技术理论与方法、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等方面取得的创新性、实用性实验技术成果。
第三条 实验技术成果奖的申报范围包括:
(一)实验仪器设备和装置的研制及应用;
(二)实验仪器设备功能的开发(包括应用软件)和技术升级;
(三)实验技术、实验方法和分析测试方法的创新;
(四)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等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具有重要贡献及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成果。
第四条 凡我校在编在岗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实验技师,均可申报实验技术成果奖,且每项申报成果人员构成中,实验技术人员及实验技师所占比例不能少于50%。
第五条 具有以下基本条件可申报实验技术成果奖:
(一)实用性。经两年以上的实际应用,在应用过程中运转正常、性能良好、安全可靠,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先进性。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技术研究或实验仪器设备功能利用与开发(包括软件开发)、技术改造和分析测试方法方面有所创新,具备技术先进性。
(三)科学性。对实验技术理论和方法研究、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教学改革、仪器设备研制与功能开发及技术改造方面,具有科学理论指导、先进理念引导、技术方法先进、设计见解独到的特点,并能够起到指导和示范的作用。
(四)创新性。体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或研究方法创新,实施手段以实验为主。
第六条 教学改革项目、科研项目或开发的未用于实验教学的技术产品不得申报;凡已获得教学成果奖或实验技术成果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系统性项目原则上不得分项申报。
第七条 实验技术成果奖设一、二等奖:
一等奖:实验技术成果的技术水平属国内领先,填补国内空白,经两个以上单位使用,应用效果好,有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等奖:实验技术成果的技术水平属国内先进,经两个以上单位使用,应用效果良好,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实验技术成果奖的集体或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报,填写《吉林大学实验技术成果奖申报表》;
(二)由学院负责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并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向学校推荐。学院评审组推荐的实验技术成果,申报材料中要附有两个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非本成果研制人员做出的技术测试报告。
(三)学院汇总申报材料报送吉林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初评,主要进行资格和材料的形式审核。
(二)评审,包括:
(1)听取项目负责人的自评汇报;
(2)审阅申报资料(某些项目要进行实地考察);
(3)提出评审意见,审定实验技术成果的获奖等级;
(4)投票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条 吉林大学实验技术成果奖由吉林大学学术委员会直接或委托相关专家负责评审;评奖工作的组织及初评等日常事务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
第十一条 学校对申请实验技术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评审并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成果权属有异议,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十二条 获奖的实验技术成果,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归成果研制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三条 获奖成果的有关材料归入获奖人员的业务档案,获奖成果作为业务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已批准获奖的成果如发现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经调查核实后,收回其获奖证书和奖金,取消荣誉并予以全校通报批评,且不允许其参加下一次实验技术成果奖的评选。
第十五条 吉林大学实验技术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十六条 实验技术成果奖的奖金和工作费用从学校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学校其它直属业务机构和临床医院的教师以外专业技术系列人员的相关奖励,参加吉林大学实验技术成果奖的评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