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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吉林大学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1-05 15:12:45     作者/出处:科研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对低值仪器设备购置与使用的管理,确保经费的有效使用,实现购为所需和为我所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其它管理漏洞,根据教育部教供字[1984]020号《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低值仪器设备是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元至1000元之间(其中:专用低值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200元至1500元之间),能够独立使用一年及以上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体育器械及独立使用的元件、配件等。按照《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发〔2012〕268号)第四条规定,低值仪器设备由学院立账,管理期限为五年。

第三条 各学院和科研单位,以下统称“业务单位”)为低值仪器设备的直接责任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根据“学校监督,学院管理,按需采购,节约使用”的工作原则,学校授权二级单位自主购置低值仪器设备。

第四条 各业务单位负责低值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建账、保管、核对、领用、安全、处置等日常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监督职能,监督内容是二级单位的管理组织、购置计划、低值设备账目、领用手续和安全保管等事项。

第五条 行政事业费、科研业务费、科研项目费、单位发展基金等经费均可购置所需低值仪器设备,由科题负责人、研究生指导教师和项目负责人批准和在相应经费卡中报销。

第六条 各业务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低值设备管理责任制,要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专门工作人员为设备管理员(账管员),负责管理低值仪器设备。

第七条 学校建立“吉林大学低值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为各业务单位开设登录窗口。各业务单位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站的“管理系统”中建立“单位低值仪器设备账”,账目记载要及时准确,保持账物相符,账目管理有效期为五年。

第八条 对新购的低值仪器设备,账管员要依据购置发票在“管理系统”中登记仪器设备,系统自动生成一台或多台件仪器设备登记进账单,经有关责任人签字后用于财务报销。

第九条 大量购置某单一种低值仪器设备,批量超过1万元的,必须做出购置说明,经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方可购置。批量超过5万元的,按照《吉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实施购买。

第十条 各业务单位按年度在“管理系统”中建立“低值仪器设备信息库”,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厂家、单价、购入量等。账目保存期至少为五年,应做到及时记载,定期核对检查,保持账物相符,领用手续完备,进出物品清楚,以备学校有关部门检查。

第十一条 各业务单位应切实履行对单位低值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的责任,相关经费由各学院发展经费中解决。

第十二条 对无修理和无使用价值的低值仪器设备,应及时填写《低值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尽可能做到批量集中处置,经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操作,回收的残值交学校财务处。已批准报废的低值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管理系统”中注销。

第十三条 校内人员调动、出国及离退休等,要主动及时办理并交清个人保管的低值仪器设备,经本单位设备管理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人事手续。对低值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处理,按《吉林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对不能独立使用的零、附件不属于低值仪器设备,应在原设备(账)上增值。

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对低值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扬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程度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十六条 各业务单位要加强对低值仪器设备的管理,每年要对低值仪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清点,做到账物相符,并将检查结果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七条 校内各党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的仪器设备管理,按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