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通知

首页 > 学院通知 > 正文

【转发】关于做好我校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0 10:01:43     作者/出处:     阅读次数:[]

校人字[2021]307号

校内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全省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189号)精神,全面摸清我校表彰奖励获得者基本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开展我校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以下简称“表彰人员”)统计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登记范围

(一)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

2018年以前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联合表彰,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2018年以后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联合表彰,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人员。

(二)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

1.受到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表彰,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或省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人员。

2.1995年以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系统、行业协会在综合性的系统表彰奖励活动中,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且原国家人事部发文确认该称号奖励升级或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

3.1995年1月1日(含)以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系统、行业协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批准授予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或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人员。

4.在服役期间立一等功,或被中央军委授权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具体统计范围可参照《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参考范围及有关事项说明》(附件1)及《2008年以来部分部级表彰项目称号名称参考目录》(附件2),以上文件的涵盖范围仅供参考。

我校保持以上荣誉且健在的人员及2021年3月2日以后去世的符合条件人员,均在本次统计范围之内。

二、任务分工

总的分工设计是人力资源处牵头、中层单位统计、表彰归口部门审核,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一)统计申报工作分工

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2021年3月2日以后去世的原在职人员由所在中层单位负责收集材料并向表彰归口的职能部门汇总报送;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2021年3月2日以后去世的离退休人员由我校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收集材料并向表彰归口的职能部门汇总报送

(二)审核确认工作分工

全国和吉林省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党内表彰人员的申报材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审核把关;全国和吉林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个人等申报材料由工会负责审核把关;其他表彰人员(含获得两个以上不同类别表彰的人员)申报材料由人力资源处牵头审核把关。

三、统计登记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统计申报工作具体要求

1.表格填报

(1)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的表彰人员严格按照填表须知和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吉林省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登记表》(附件3,以下简称《登记表》),A4双面打印,一式两份,同时附word电子版。

(2)单位初审

表彰人员所在的中层单位或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指导表彰人员填写《登记表》,并进行初步审核。《登记表》第六项中的“获得表彰奖励后的现实表现”“是否有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执法执纪部门审查调查或列入违法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情况”栏由中层单位或离退休工作处填写,“工作单位审核意见”栏由中层单位或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汇总申报

中层单位或离退休工作处填写《吉林省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汇总表》(附件4,以下简称《汇总表》);有符合条件的中管干部,单独填写《吉林省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中管干部)汇总表》(附件5,以下简称《汇总表》);有2021年3月2日以后去世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单独填写《吉林省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去世人员)汇总表》(附件6,以下简称《汇总表》)。以上《汇总表》由中层单位或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附excel电子版。

(4)佐证材料

表彰人员同所在中层单位或离退休工作处共同完成相关佐证材料的提供工作。

①个人提供:表彰人员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审核后返回),并附原件的高清照片电子版;提供个人简介及先进事迹word文档电子版,限2000字以内。

单位提供:中层单位或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查找提供表彰人员的表彰决定文件、奖励审批表或档案记载证明三者其一。并提供复印件及原件的高清照片电子版。

表彰决定文件、奖励审批表或档案记载证明的查找途径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中层单位或离退休工作处按照我校教职工个人档案查阅程序进行查档;二是,表彰项目承办部门的官网信息也可作为依据,官网查不到又需要时,可以逐级找省级表彰项目承办部门帮助查找提供;三是,档案记载证明不仅是指个人档案记载证明,组织、工会、人事等表彰归口部门或档案馆等有关单位的档案记载证明也可作为依据。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中层单位或离退休工作处公章。

5)中层单位或离退休工作处材料收取完整并初审合格后,于2021年12月24日(星期五)前将纸质版及电子版材料按表彰类别分别报送党委组织部、工会、人力资源处,材料报送形式请严格按照《统计登记工作材料报送要求》(附件7)执行。

相关佐证材料原件报表彰归口职能部门审核把关后,应及时返回表彰人员本人或相关单位妥善保管并做好记录。

(二)审核确认工作具体要求

党委组织部和工会对各中层单位及离退休工作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整理汇总,在表彰人员《登记表》第六项中“工作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的靠左位置签署负责人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按照表彰类别填写《汇总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请于2022年1月5日(星期三)前将审核后的表彰人员材料及《汇总表》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人力资源处。

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表彰人员统计登记是落实相关待遇、实施困难帮扶、加强管理服务的基础性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导向性。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读政策、详细安排部署,确保统计登记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精心组织,精准填报。各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切实把符合条件的表彰人员全面统计到位,做到应报尽报、不留死角。要指导表彰人员认真对照统计内容、填表说明和工作要求,全面、准确、规范填报信息,提供相应资料,防止漏报错报,保证工作质量。

(三)严格审核,严肃纪律。各单位要按照政策标准和“谁管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严禁扩大统计范围。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要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要切实保护个人隐私信息,防止信息外泄。涉密人员及涉密信息要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处理,不能进行脱密处理的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1.人力资源处

联系人:付  娜    联系电话:85167425

2.党委组织部

联系人:段  然    联系电话:85166348

3.工会

联系人:关莹莹    联系电话:85168300

4.离退休工作处

联系人:王丽梅    联系电话:85168284


附件:

1.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参考范围及有关事项说明

2.2008年以来部分部级表彰项目称号名称参考目录

3.吉林省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登记表

4.吉林省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汇总表

5.吉林省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中管干部)汇总表

6.吉林省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去世人员)汇总表

7.统计登记工作材料报送要求


人力资源处

党委组织部

                                        工会

离退休工作处

2021年12月17日